新刑法騙購外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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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騙購外匯罪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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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騙購外匯罪,哪些行為屬於騙購外匯罪


一、什麼叫騙購外匯罪?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騙購外匯行為,極易釀成本外幣兑換的盲目與失控,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國際收支,扭曲貨幣信息,進而動搖國家金融、經濟的穩定。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一)實施了偽造海關憑證、單據的行為;
(二)實施了變造海關憑證、單據的行為;
(三)騙購國家外匯,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騙購外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哪些行為屬於騙購外匯罪?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騙購外匯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包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登記手冊。所謂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單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的單證。報關單是海關查驗和審批貨物進、出口的主要單證。
(二)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騙購外匯的。根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客户辦理售付匯之後,應在報關單、商業單據等有效憑證上加蓋“已供匯”印章。對持蓋有“已供匯”印章的報關單、商業單據等憑證購付匯的客户,外匯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售付匯業務。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立法為免掛一漏萬,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條未能明列的騙購外匯方式。這是一種堵截性構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攔截犯罪人逃漏法網的功能。
三、騙購外匯罪的處罰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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