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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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質權
主債權轉讓的 質權方面是怎樣的?
關於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當然能,但有些特殊情形的規定要注意。   一.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於轉讓權利時,主權利和從權利不能分離的規定。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由於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從權利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所以,從權利不得脱離主權利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的從權利的設置是針對於債權人自身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本條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外:1、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本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2、當事人另有約定。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這種情形大多發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的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   三.擔保法司法解釋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2條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之規定,債權受讓人不須經過變更登記,即可取得不動產抵押權。 以上是關於主債權轉讓的 質權方面的相關內容,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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