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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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為性質
挪用公款的行為有哪些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三)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二、挪用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衞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發現屬於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四種,具體的內容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但是在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之後,此時要求同時達到了規定的數額,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我國對此罪的立案數額規定為5000元,即實施了相關行為之後,同時數額達到5000元的,就會成立此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挪用公款對於一個公司來説是特別嚴重的行為,這完全可以影響到一個公司的正常運作,對於犯罪人員也會根據挪用公款的金額來進行給出處罰,不僅會罰款而且還會判刑,所以,千萬不要做一些傷害他們,傷害自己的事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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