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租賃產生糾紛的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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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產生糾紛的上訴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狀的基本含義

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其一直在使用收益。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155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裏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裏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着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於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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