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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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關係證明
犯罪既遂與教唆從屬關係是怎樣的

不是屬於的既遂,有可能會構成未遂。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方説某人實施盜竊,但突然聽到傳來腳步聲,於是不得不停止盜竊,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把這種情況成為犯罪未遂。


其特徵是: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綜上所述,教唆犯不是屬於犯罪既遂,但是也是有可能會構成未遂的,如果教唆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而且產生了相關的結果後,那麼就會構成既遂的犯罪,所以實際的犯罪情況會根據產生的後果來確定,在判刑的時候也會以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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