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公示
所得税清算
第一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公司所得税清算處理的具體內容:以下內容需要清算:
1、公司的全部資產(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並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的所得;
5、所得税;
6、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第二步、確定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
通常企業終止生產經營的開始清算之日一般為以下日期之一: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第三步——第一個納税年度中結算清繳所得税
第一個納税年度是指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在第一個納税年度,企業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税年度,於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第二個納税年度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個納税年度是指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註銷税務登記之日,在第二個納税年度,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税事項備案表》並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税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税報告表。
第五步——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報,結清税款。
企業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説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説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説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係的;
②採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託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複印件。
7、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着清算結束後其剩餘財產的處置情況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