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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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輕傷
非法拘禁致人傷亡怎麼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傷亡根據情況的不同,分別處理:


(1)《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的情形實際屬於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從理論上講,在第2款情形下,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傷亡是過失造成的,故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性質沒有變,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該條第3款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屬於轉化犯。因為行為人客觀上採用了暴力方法,主觀上對傷亡結果是有認識的、是故意的心態,所以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從而轉化為該罪,行為性質也發生變化。


達到一定程度的才會構成非法拘禁罪,當然有的情況下構成的卻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對行為人的處罰相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重一些,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15年有期徒刑,而要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話,甚至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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