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期間又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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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間又詐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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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該怎麼處理


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執行方式,是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確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而將其暫時放在監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執行制度。儘管監外執行變更了執行的方式,也變更了執行的地點和場所,但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所以,對犯罪分子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先減掉罪犯已執行的刑期,一個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被羈押的日期,另一個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後到犯新罪被羈押時止已執行的刑期,然後再並上新罪的刑期,決定應執行的刑罰。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種數罪,也可以是同種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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