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追索權項目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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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追索權項目融資
行使匯票追索權的主體
我國票據法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雖然各票據債務人均為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持票人在實際追索時,仍需確定明確被追索對象,償還追索金額。基於追索權的選擇性、變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順序任意選擇一債務人或數人為追索對象,並在未實現追索權前,變更追索對象,進行新的追索。但票據法對追索對象的確定也規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為出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喪失對後手的追索權,以避免循環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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