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6K
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另外,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一十條至一百二十條、2015年12月15日《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第一條至第二十九條是關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由於篇幅限制不再贅述,大家可自行查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