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費用企業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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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費用企業所得税清算
關於企業所得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税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税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1、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搬遷。2、有新的投入計劃或立項報告。此案中,由於企業提供了政府搬遷文件、搬遷協議、搬遷計劃和重置固定資產的立項報告,根據上述文件,此項收入可不在當年計入應納税所得額。很明顯,企業當年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税。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除了涉及企業所得税外,還涉及營業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3個税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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