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於洪法院調解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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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於洪法院調解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法院調解程序
房產糾紛規定: 1、申請。申請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調解內容屬於調解所受理的範圍。有調解申請、協議書或填寫申請表。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有發生糾紛案件的事實根據或證據。2、糾紛調解案受理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調解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五日內就要進行受理登記,填寫受理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調解辦要電話或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3、調解辦案人進行調查。 4、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應寫明的事項包括:雙方當事人姓名、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與產權關係,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爭執焦點及責任,請求調解意思表示。查證的事實及責任,達成協議的主要內容。費用的承擔。調解書雙方簽字蓋章,調解員簽字蓋章,調解辦公室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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