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倒賣文物犯罪的相關解釋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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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倒賣文物犯罪的相關解釋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最高院倒賣文物犯罪的相關解釋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一、倒賣文物罪的量刑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倒賣文物罪的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

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並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公佈的以屬於禁止經營的文物,既有珍貴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倒賣,是指非法收購、販運、出售和轉手倒賣等活動。

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是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倒賣上述文物,另一種是經批准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超範圍經營上述文物。

構成本罪,應當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包括單位和個人。

4、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以牟利為目的。

如果行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賣牟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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