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刑事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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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刑事立案標準
信用卡惡意透支刑事立案標準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認定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如何取證
(
1)卡銀行的報案材料,一般包含申領信用卡的時間,惡意透支開始時間,截至報案時欠款的本金數、利息及滯納金數等事項
(
2)疑人的信用卡申領資料
(
3)嫌疑人信用卡交易明細
(
4)卡銀行的催收記錄
(
5)取款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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