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罰款繳納期限到期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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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罰款繳納期限到期該如何辦
行政處罰罰款繳納期限到期該如何辦
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是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而行政處罰中罰款是最為常見的處罰方式,被處罰人要在期限內交納罰款,對於被處罰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
1、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2、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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