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撫養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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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撫養代理詞
非婚生子女撫養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未婚生子女方要離開是否給撫養費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基本初步的瞭解了吧。未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同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是相同的,由孩子父母雙方公共支付,沒有支付能力的可以酌情減少,但不可能存在雙方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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