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撤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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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撤訴判決
法院申請撤訴判決書
我國法律對與申請撤訴的法院審查期限沒有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和起訴審查的期限一致,即在七日內做出是否准許撤訴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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