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式經營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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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式經營違約責任
私募基金有契約式的操作方法有哪些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佈一次基金淨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


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儘量降低手續費。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鬆,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户;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户,所有帳户統一計算基金單位淨值;


(4)證券公司儘量使每個帳户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淨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户與分帳户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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