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十日內答覆十日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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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十日內答覆十日是指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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