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糾正監外執行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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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糾正監外執行脱管漏管
監外執行需糾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關機關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後,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3)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監外執行罪犯,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


(4)公安機關對違法的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當給予處罰而沒有依法作出處罰或者建議處罰的。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對罪犯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6)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罪犯收監執行而沒有收監執行的。


(7)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


(8)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人民法院沒有裁定減刑或者減刑裁定不當的。


(9)監外執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驗期滿,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在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


(11)監外執行罪犯出現脱管、漏管情況的。


(12)其他依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綜上所述,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和監督的主要是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執行、變更、終止、教育矯正等行為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在監外執行過程中,若看守所等相關機構對罪犯行為的控制和處理出現了錯誤或錯漏的不合法情形,檢察院也可以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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