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後財產是平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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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婚後財產是平分嗎
離婚婚後財產是平分嗎
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婚後財產分割並不必然是平分,主要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因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離婚時,一方如果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向主張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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