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判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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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判十年以上
構成搶劫罪處十年以上的幾種情形

1、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户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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