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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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此得出,主犯包括兩類:
    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由此得出,從犯包括兩種人: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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