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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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
勞動法第三章三十三條規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內容:t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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