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 - 欠條的有效期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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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欠條的有效期有多久

欠條的有效期有多久

借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時,則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兩年內。民事訴訟的有效期是(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有效。舉例:甲借乙的錢,2003年12月7日借,2005年12月7日(今天)到期,未還。乙的權益從現在起就“被侵害”。乙必須在2007年12月7日之前提出訴訟。過期即失去追償的權利。有辦法延長有效期。舉例:乙可以在2007年12月7日前,如11月、10月向甲催收欠款,並保留他確實催收過的證據(錄音、有甲簽字的還款保證書、見證人等),那麼,訴訟的有效期就從當時重新計算,二年內有效。上面就是欠條的有效期有多久的答案了。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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