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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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情況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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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會對財產分割好,等辦好手續後,雙方就應該按照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辦理。如果當初簽訂離婚協議書存在脅迫或者欺詐行為,或者一方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情況屬實的,法院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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