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主體繼承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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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繼承人訴訟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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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主體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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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在社會生活中的醫生或是護士與患者以及患者家屬的矛盾已經越來越多了,經常會導致醫療糾紛越演越烈的情況的,有很多家屬會選擇直接訴訟的方式處理,作為醫療糾紛訴訟主體還有那些,時效規定等方面解釋如下。


  醫療糾紛訴訟主體

訴訟活動中,訴訟主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訴訟主體選擇錯誤,將會導致一是訴訟時間被延長,增加訴累,增加訴訟成本;二是當事人對律師失去信心。雖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比較容易確定,即醫療機構和患者,但還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1、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很明確,無需解釋,需要注意的是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認定。

(1)醫務人員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條規定,醫務人員係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可見,判斷是否屬於醫務人員的唯一標準是——是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對於非醫務人員實施的診療行為,應認定為非醫療行為,對於非醫療行為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2)醫療機構的認定。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衞醫發[2006]432號)第二條規定“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根據該細則第三條之規定,醫療機構類別又包括:(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2)婦幼保健院;
(3)中心衞生院、鄉(鎮)衞生院、街道衞生院;
(4)療養院;
(5)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6)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衞生所、醫務室、衞生保健所、衞生站;
(7)村衞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臨牀檢驗中心;
(10)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11)護理院、護理站;(12)其他診療機構。可見,判斷是否屬於醫療結構的唯一標準就是——是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如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則可以認定為醫療機構,可以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則不能認定為醫療機構,也就不能以任何形式的醫療機構名義對外進行醫療活動,也無法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發生患者損害後果,也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2.患者。一般情況下,由患者本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如患者身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由其近親屬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近親屬的範圍,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訴訟時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醫療事故糾紛適用這一時效期間,即醫療糾紛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傷害明顯的,自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認之日起計算。

雖然現在的醫生或是護士與病人之間的問題和糾紛越來越常見了,但是作為醫療糾紛訴訟主體之一的患者及其家屬還是有權利提起訴訟的,就算就醫時間已經過去了好幾個月,只要根據有關規定訴訟期沒有超過一年的時間都是可以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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