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假酒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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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假酒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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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解釋: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生產者、銷售者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從中謀利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產品是次品,而當作正品出售了,應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作為犯罪
  第二,生產者、銷售者在客觀上實施了“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行為。
  所謂“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對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三,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必須達到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如果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不構成犯罪。第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這裏所説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人。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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