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 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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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 安全保障義務
侵權責任法安全保障義務是過錯責任嗎
您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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