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會出現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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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會出現行政複議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時效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複議時效從申請人知道行政行為的作出之日起起算,最長不能超過六十日。對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作出公開或不予公開行政決定的,複議時效從行政機關以某種形式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答覆申請人之日起計算。 對於申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予答覆的,應當按照行政不作為來確定時效。《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根據上述兩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答覆的,申請人申請複議的時效應當從行政機關收到信息申請15日(有告知延長的30日)起計算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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