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應如何在道路上通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應如何在道路上通行?
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應如何在道路上通行?
為了確保道路交通暢通和一些特殊人羣的行路安全,對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作了特殊規定,予以特殊保護。
1、法律對以下三類人羣在道路上通行,作了特別規定。
一是,學齡前兒童。尚未達到學齡的兒童,一般為六歲以下。由於其本身年齡小,頑皮好動,判斷能力和觀察能力有限,不僅行為不穩定,而且對自身安全缺乏保護意識和能力,單獨出行時易出交通事故。
二是,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這類人羣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包括間歇性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患者。精神疾病患者除了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外,其本身還有隨時發病和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危險性。
三是,智力障礙者。這類人羣包括先天或後天患了某種疾病而造成智力不發達或者發生智力障礙的人。智力障礙者常不能正確判斷自己的行為,也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圖。
2、當上述人羣有出行的需求時,需要獲得一定的幫助,由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他們出行,以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這裏的“監護人”是指與上述人員一起生活並對其負有監護責任的親屬以及在法律上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員,常見的如父母、配偶等;“監護人委託的人”是指受監護人委託臨時照顧的人;“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是指在職責規定上負有對上述人員管理、保護義務的人員。如託兒所、幼兒園教師、精神病醫院的護理人員等。
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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