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三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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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防治三年計劃
那些情況下,環境污染罪判刑三年以上

構成污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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