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商譽的民事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損壞商譽的民事賠償
商譽的特徵有哪些

1、沒有實物形態。


2、商譽融入企業整體,因而它不能單獨存在,也不能與企業其他各種可辨認資產分開來單獨出售。


3、有助於形成商譽的個別因素,難以用一定的方法或公式進行單獨的計價。商譽的價值,只有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時才能按總額加以確定。


4、在企業合併時,可確認商譽的實際價值,但它與建立商譽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沒有直接的聯繫。商譽的存在,未必一定有為建立它而發生的各種成本。


按國際會計慣例,只有外購的商譽才能確認入賬,即在企業合併時才可能予以入賬。自創商譽不能入賬,即使有費用的發生與商譽的形成有某種關係,但也應確認為費用,其理由在於,無法確定哪筆支出是專為創立商譽而支出,無法確定發生的出生地同多少商譽以及發生支出的受益期有多長,根據會計的穩健性原則,將這些支出均作為費用處理。


綜上所述,企業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比如企業品牌、技術創新等。商譽可以給企業帶來超額利潤,少數股東商譽簡單來説就是用股東平均商譽乘以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企業經營穩健、人力資源管理科學等,都可以成為商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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