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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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另行起訴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於司法實踐的延續性,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界定為刑事訴訟中的鑑定結論,有利於對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確處理。鑑定結論是鑑定人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的結論性的判斷。鑑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獨立的證據,其作用和意義在於:

(1)鑑定結論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

(2)鑑定結論是查明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明確責任的重要根據

(3)鑑定結論是審查、判斷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確實發揮了鑑定結論的作用。

筆者認為,首先應改變目前事故責任認定主體由單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規定,設立由道路交通、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共同組成的專門機構(可稱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鑑定,確定和劃分事故責任。對該機構的性質和管理可參照價格認定中心的性質和管理方式,交通事故案件偵查人員不得直接參與事故責任的認定。

其次要明確規定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變更以及採信程序,特別是檢察院、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事故責任認定書有明顯錯誤時,可以委託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有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專門機構(責任認定中心)進行復核認定還可以在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機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以及法庭審理情況作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採信的決定。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被法庭採信,則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通過以上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人為因素,杜絕錯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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