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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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舉證困難
離婚財產分割怎麼舉證

可以提供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和證據。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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