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籤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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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籤字後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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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籤字後,可以反悔嗎


對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複核。事故發生後,交警到現場勘查後,劃分了責任,並下達了事故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後,覺得還有新的證據,證明責任劃分的不合理,就可以直接找交警隊要求複議,對複議結果還是不滿意的,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劃分責任。最後是以法院的判決為準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如果過了期限那麼只有等到對方起訴的時候,要求法院重新認定責任,,鑑於你有保險,可以要求交警通知你的保險公司,提前支付醫療費的,至於你墊付的部分,由於保險公司對醫療費部分的賠償只針對醫保以內的藥品,其他的則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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