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婚後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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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婚後轉移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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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轉移前妻財產怎麼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9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時,為了防止一方對家庭共同財產轉移、隱匿、變賣或毀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家庭的共同財產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法律准許的其他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人民法院在對夫妻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後,由於轉移家庭共同財產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然,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行為的,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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