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搜查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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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搜查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搜查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搜查的區別:
1、對象不同。
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
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
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由於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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