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惡搞配音侵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網絡惡搞配音侵權
“網絡惡搞”的免責事由分析

對於“網絡惡搞”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權,還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


為了平衡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以及公眾的利益,滿足社會對知識和信息的需要,《著作權法》在賦予著作權人有限壟斷權的同時,也對著作權作了必要的限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他人不經許可使用作品,甚至無償使用作品。這種限制分為兩類,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許可,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分別是編寫出版教科書、報刊轉載、製做錄音製品、播放已發表的作品以及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網絡惡搞”不屬於上述法定許可規定的範圍,且“惡搞”作品的製作人通常都沒有向原影片的權利人支付費用。因此,“網絡惡搞”不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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