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如何能認定為離婚損害賠償,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範圍
一、如何能認定為離婚損害賠償從國內外的立法看,婚姻賠償制度經歷了三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夫權的行為,追究妻子通姦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第二個過程,是對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第三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被告精神損害賠償。超出這三個過程的和《婚姻法》如:雙方都有過錯,但一方過錯在先,或一方造成精神損害較大。同時,雙方的過錯給父母子女造成一定精神損害的,另還在現實之中存在一方無過錯,但不願訴訟或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婚姻問題;又有一些精神損害較小,通過村民調解委員會或鄰里相互調戲的等等一些現實的、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精神損害應關注的新內容。離婚是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終止婚姻關係的一種行為,是婚姻關係終止的一種形式。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是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終止婚姻關係的一種行為,而精神損害賠償更是在離婚中所產生的必定方式。二、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根據《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可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有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可以依照最高法院《關於確定名師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根據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後果、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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