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屋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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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屋遺產繼承
可以放棄房屋遺產繼承

可以。遺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説,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同時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為了防止放棄遺產反悔所帶來的被動情況,建議公證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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