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具體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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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具體包括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包括哪些損失

交通事故索賠範圍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護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週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速1年;對7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另外,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並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折價賠償。


需要説明的是,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也應當予以賠償。如果您的車輛屬於運營車輛,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怎樣進行運營損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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