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老婆)瞞我在外借錢 - 我要不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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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配偶一人借錢,另外一方不知情但被追償的情況不勝枚舉,這裏面牽扯到一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以下從正反兩方面給夫妻共同債務以定義,並對其法律依據展開説明。

老公(老婆)瞞我在外借錢,我要不要還?

一、夫妻共同之債的認定

正説:共同簽字的、一方簽字另一方追認的、個人名義負債但為家庭所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反説1: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且非為家庭生活、生產經營所需的;

反説1中的例外:債權人能證明上述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基於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反説2: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一方違法犯罪活動負債的;

反説3:婚前個人負債的;

反説3中的例外:債權人能證明上述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

反説4:一方對外擔保之債。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一)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4)閩民申字第1715號《關於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答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婚姻解除而消滅,離婚的,不影響債權人要求夫妻就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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