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師張雪飛普法:沒借條、沒欠條、沒轉賬憑證 - 如何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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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往往都發生在彼此熟悉的親戚、朋友之間,因為熟悉、瞭解,很多人都會礙於情面而不打借條,即便是欠條也沒有,而且有些金額不大的借款都是通過現金給付,也沒有銀行轉賬記錄。正是因為這樣,一旦借貸雙方撕破臉皮發生糾紛,債權人就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發生的借貸事實,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損失。

慈溪律師張雪飛普法:沒借條、沒欠條、沒轉賬憑證,如何討債?

  

 

  對於這樣情況,怎麼辦?

  切記:千萬不要倉促向法院起訴,教您幾招備用!

   

  

可以找證人

  案例:

  原告張某稱,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慮是熟人,張某礙於情面沒有讓王某立借款字據。兩個月之後,借款人王某並沒有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也沒有作出任何説明。又過了很長時間,張某看到王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頭沒錢為由加以推託。之後張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卻以各種藉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後,王某辯稱:我只欠原告400元錢,已經還給他了,現在我不欠原告錢了。

  公堂之上,原告張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證言作為證據。被告王某對此份證據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傳喚證人廖某到庭,當庭陳述作證,並經雙方當事人進行指證。最終,綏中縣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王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王某在判決生效後給付張某借款1100元。

  律師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無利害關係第三人廖某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額,所以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所以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可以錄音

  案例:

  “她不記得了,沒關係,我這裏有錄音。”聽到媳婦向法官説“從未借過錢”,婆婆陸某即刻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電話錄音,呈給法庭,當庭揭穿了欠錢媳婦的謊言。婆婆陸某表示,媳婦沈某去年8月與兒子結婚前,曾向她借款3萬元,但當時考慮到即將成為一家人,就沒有好意思讓未來媳婦出具借條。婚後,陸某多次向媳婦沈某暗示欠錢之事,媳婦都佯裝不知。庭審中,媳婦沈某辯稱,她從未向婆婆陸某借過錢。聽到媳婦一如往常的否認,婆婆陸某當即向法庭提供了她與沈某的電話通話錄音、電話詳單、短信息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媳婦沈某於判決生效15日內歸還婆婆陸某3萬元。

  律師認為:媳婦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陸某借款的事實,由兩人之間的通話錄音予以證實。媳婦沈某以不記得為由否認通話事實,但又不願對該錄音進行技術鑑定。而婆婆陸某在提供該錄音的同時,還提供了錄音時在場證人朱某的證言及電信部門的電話詳單予以佐證該錄音的真實性,故該錄音系客觀真實的,具有證明效力。

  但什麼樣的錄音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實踐中應當如何去操作?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編對此做一個簡要的總結,教您如何獲取合法有效的錄音證據。

  要使錄音證據合法有效,成為判決的依據,需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威脅等違法行為。錄音行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隱私權、住宅權等;

  第二,該錄音證據的錄音技術條件良好,談話人主體身份明確,內容清晰,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內容未被篡改,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值得關注的是,目前國內陸續出現了通話錄音公證服務系統和通話錄音公證軟件。其一般採用數字簽名和文件加密、雲存儲等技術,為通話時間、通話主體、呼入呼出、通話內容、通話時長等事實提供具有高度法律證明力的證據。

  

可以訂立還款計劃協議

  可從容地要求債權人訂立還款計劃或訂立還款協議書。只要對方肯籤還款計劃或協議書條件可放寬,只要有了還款計劃或協議書就可以彌補沒有借款憑證的煩惱。

委託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

  這樣取得的儘管是間接證據,但加上較易取得的證人證言等證據,輔之其他證據,就可以形成證據鏈。

可以通過QQ、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微信語音記錄等新的證據形式

  如果雙方通過QQ、微信等方式溝通協商,在債權憑證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情況下,提交相應QQ、微信記錄有時可以作為有力的佐證,甚至成為決定借貸事實成立與否的關鍵,故留存相應記錄,往往能夠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但是,法律條款中並未對上述證據類型給予具體界定。

  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稱,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

  因此,QQ、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微信語音記錄等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具有數據性、多樣性、易複製性、易破壞性等特點,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應具備以下2個方面的條件:

  1)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具有真實性

  2)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須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

  注意:實操則比較複雜,建議就近諮詢律師或者到公證處諮詢(進行公證固定證據),做到有的放矢,一次取證成功!

  6、故意擴大訴訟標的

  在上述證據難以取得,可故意擴大訴訟標的。對方會指責你方故意歪曲事實訛人而照原數照説,並能舉出自已只借未經擴大的數額,這樣就可以從他口中彌補你的不足。

  以上幾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儘管是間接證據,取證的越多證明力越強,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或許可以打動法官。

  從法律角度講,民間借貸最好是要簽訂借款合同或者寫欠條,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無法舉證,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口頭約定是很難證明債務關係的,如果債權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那麼債權人將有可能承擔敗訴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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