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不準離婚 - 原告是否有必要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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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原告是否有必要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原告是否有必要提出上訴?

在我從事婚姻家庭法律業務的這五年時間中,經常碰到當事人義憤填膺地持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來諮詢是否要上訴,每一次我總是耐心地給他們解釋,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的離婚訴訟請求,原則上應不要上訴,應在判決生效後,尋求協議解決,協議不成,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已無法再繼續維繫,等半年之後再行起訴。這也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周瑞生庭長在2007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論壇上對我們律師們的忠告。為什麼是這樣呢?

李某(男)與白某(女)於2000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底辦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一子。婚後雙方在性格和觀念及生活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異,隨着時間推移,無法進行有效地溝通,婚姻生活極不協調。雙方自2006年12月至今一直處於分居狀態。李某於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同年7月被法院以雙方還有和好可能駁回起訴。李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想要繼續提出上訴。他找律師諮詢,上訴有多大把握。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的離婚訴訟請求,原則上應不要上訴,應在判決生效後,尋求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等半年之後再行起訴。

第一,傳統觀念是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夫妻感情受破裂,離與不離的標準,司法解釋進行了羅列,但並不不全,現實是複雜多樣的。法院內部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一般一方起訴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出現法定重大過錯等惡劣情況下,法院通常會駁回原告離婚訴訟請求。其目的還是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給雙方一個冷處理的期限,讓雙方慎重考慮和選擇,應互相互讓,不要草率、不理智,來冷靜處理婚姻的問題,婚姻問題畢竟是大事。如果感情確實不能和好,半年以後原告還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從法律程序上説,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的意見等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二審法院原則上不能直接改判離婚,即使認為應該判決離婚,他判錯了,二審法院一般不會直接改判離婚,可能進行調解。但調解的難度非常大,成功率並不高。同時如果二審法院直接改判,因是終審判決,涉及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原一審判決並未處理,一方不服就沒有了再上訴救助的機會,所以只能發回重審一般不會直接改判。

第三,二法院即使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離婚錯了發回重審,從當事人切身利益的考慮,按照目前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流程,一般差不多半年了,但是這個半年從時間上,如此加大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包括經濟上,特別是精神、精力上的成本。如此這樣是否得不嘗失,正常人不難得出結論。

第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應視為感情破裂。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實際上,六個月第二次起訴經常還未符合這個一年規定,但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判決離婚的比例已經很高了。

當事人打官司,既要充分行使自身的合法權利,同時又要了解該類案件訴訟規律,否則就會事倍功半。同時,萬事和為貴,對於離婚,訴訟本身不是目的,不要消極地指望法院解決一切問題特別是婚姻家庭問題,即使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仍然可以本着孩子利益第一位原則友好協商,爭取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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