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獨家庭如何收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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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獨家庭如何收養孩子

失獨家庭如何收養孩子

  失獨家庭依法收養子女需要辦理收養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二、收養和寄養的區別

  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係基本相同,收養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的行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託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種委託代養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變更。

  三、收養成立效力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後果。依據中國 的規定,收養成立後,會形成如下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製直系血親關係。 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係。 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 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消滅, 關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女的姓氏。 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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