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有領結婚證 - 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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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時需要審查雙方是否登記結婚,因此結婚證是重要的證明文件。結婚證丟了,想離婚怎麼辦?離婚必須要結婚證嗎?沒領結婚證,一起生活很多年了,算結婚嗎?事實婚姻是什麼?延輝律師帶您瞭解關於“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的相關知識~

雙方沒有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一、結婚證丟了,怎麼離婚?

此類情況大多發生在上了歲數的老人身上,如我國婚姻登記制度早期,登記機關保存檔案的意識不強,存檔年久遺失,而自己所持有的結婚證也早已丟失,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明其婚姻狀況的相關材料,其中包括村委會、居委會開具的婚姻關係證明,户口簿上的婚姻關係記載,人口普查登記的家庭成員關係等,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係,請求民政局補辦結婚證;若無法補辦,可以選擇起訴民政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確認後,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可。

 二、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怎麼離婚?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應參照如下標準: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綜上,處理辦法如下:

(1)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係被確定為事實婚姻,解除事實婚姻適用解除一般婚姻關係的法律規定,因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無法通過協議方式辦理離婚登記,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2)1994年2月1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只是同居關係,如不想要繼續一起生活,只要分開即可,關於孩子和財產的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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