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詐騙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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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朱某某,男,漢族,湖南懷化人,長期從事貿易工作,曾經因為開設賭場罪被南京某區法院判決緩刑,已經過了緩刑考驗期。

構成詐騙罪的關鍵

2020年年初,疫情剛開始不久,因市面上口罩供應很緊張,朱某某與李某某、樑某某三人商量一起在廣州合作做口罩生意,並達成盈虧比例朱某某佔50%,李某某、樑某某合共佔50%的口頭協議。各方還約定由樑某某負責收發貨、李某某負責管理客户、合同、賬目、核實是否收款,朱某某負責對接廠家和客户。合作過程中,朱某某用自己的賬户或者供應商的賬户收款,開支則採取直接支付或者轉給合作方支付。而朱某某與李某某、樑某某之間存在多次資金往來,數據顯示,李某某、樑某某轉款金額大大超過了朱某某反向轉款金額。2020年3月份左右,市面上的口罩生意供應已經正常,朱某某提意結束合作關係,並進行清賬。後期各方因為對賬問題而發生爭議,遲遲沒有完成對賬和結算。

2021年3月21日,因李某某舉報朱某某詐騙,而被辦案民警在朱某某居住地懷化羈押至廣州某看守所。家屬在2021年4月5日找到經辦律師並辦理了委託手續。經辦律師分別在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9日依法會見了朱某某。根據會見所瞭解的案件情況,結合其家屬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支付記錄、轉賬記錄等客觀資料,辯護人認為朱某某與李某某、樑某某之間存在合作關係,朱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並在偵查階段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在提請逮捕階段,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並面見檢察官進行詳細溝通,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和朱某某與李某某、樑某某之間的微信、支付寶記錄,成功促使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決定,隨即某區看守所對朱某某予以釋放。至此案件刑事部分得到圓滿解決。

詐騙罪屬於直接故意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本案客觀上是存在資金往來的問題,且被害人確實有將財產直接交付給朱某某的行為,是否存在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之後做出的財產處分,則成了本案的焦點。這個交付財產的行為,到底是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還是基於各方的合作關係而處分財產呢?各方之間除了微信記錄、資金往來等客觀證據,已經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溯源,所以考究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就變成本案的重點,也是考究朱某某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本案當中,朱某某從第一次在懷化主動接受辦案民警的詢問,到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做了四次筆錄,每次的供述都很穩定,如實陳述了各方之間的合作關係,提供了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等客觀資料,不存在隱瞞案件事實的可能;

為此,辯護人從事實出發,根據現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和支付寶記錄、轉賬記錄,提出了朱某某從未有逃避過對賬的意向,雖然款項是通過犯罪嫌疑人的賬户進行支付,但是沒有肆意揮霍過,也不存在逃跑的行為,事發後主動配合辦案單位的調查,從而得出各方存在合作關係,不存在被害人錯誤認識的問題,朱某某的行為不具備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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