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再婚賣掉6套房產 - 女兒向其索賠2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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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為了維持再婚之後的生活,將原本約定好要過户給女兒的6套房產變賣了,沒有過户的房子能被撤銷贈與嗎?女兒向母親索賠是否有道理呢?

母親再婚賣掉6套房產 女兒向其索賠2600萬

父母離異時協議 房產都給女兒 結果母親再婚賣掉6套

22歲的昌平區女子趙某,因母親將其所有的6套房產變賣而把母親和繼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600餘萬元。昌平區法院審理了該案。

記者瞭解到,趙某的母親左某和生父在2003年6月23日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在趙某年滿20歲時,左某把名下的11套房屋過户給她,該協議被法院判決確認合法有效。2004年1月1日,左某與嶽某結婚。趙某年滿20歲後,多次要求母親將房屋過户到其名下,但左某告知已將其中6套房屋出售,款項全部用於婚後生活及投資,已經不可能過户給趙某。

女兒向母親索賠2600萬 分8年償還

2012年6月,趙某得知左某和繼父嶽某打離婚官司,法院判允離婚並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對趙某的利益沒有任何涉及。趙某訴稱:二被告為維持婚後生活及婚後的投資經營,2006年前就出售屬於原告的房屋,且現在已經無法恢復房屋的原狀,無法將房屋過户給原告。二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600餘萬元。

在法庭上,左某認可女兒所説的事情經過,同意賠償。左某説,她再婚時,就和嶽某約定涉案房產為其婚前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生活和投資的需要,她和嶽某協商賣掉女兒的一些房產用於資金週轉和投資,日後再償還。後來女兒滿20歲後要求將房屋過户,雙方約定6套房產折價3000萬,分8年償還,每月償還40萬,可償還兩個月後嶽某就反悔了。

六套房產的價值難估計,正在等待評估

繼父嶽某則認為,涉案房產是左某和前夫的共同財產,約定將房產過户給女兒趙某是贈與行為,不動產的贈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而左某在過户前將房屋變賣,應視為對贈與的撤銷。嶽某還聲稱,他對左某的婚前財產無處分權,變賣房子是左某的個人行為,而且所得款項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資經營,所以此事和他無關。

趙某的生父也作為第三人蔘與了訴訟,其生父表示當年離婚時,約定雙方都淨身出户,把房產給孩子,因此涉訴房產是離婚協議的約定,而不是贈與。按離婚判決,涉訴房產也只是在女兒年滿20歲前暫時登記在左某名下,並不屬於其個人財產。

據悉,由於涉訴6套房屋的價值無法確定,趙某申請進行價格評估,被告方也同意申請高院搖號找評估機構。由於此案標的額大,案情複雜,還有相關證據需要核實,昌平法院將擇日再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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