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守誠信,簽訂協議後反悔的,如何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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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允諾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的為自身設定公法上的義務、使相對人獲得公法上權利,從而在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建立起行政法律關係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若行政機關不遵守誠信簽訂協議後反悔了不想給錢了怎麼處理呢我們一起來分析下面案例

政府不守誠信,簽訂協議後反悔的,如何維權呢?

   2008年8月15日,濮陽市政府規劃建設聯席會議研究通過了子路墳城中村建設改造項目的申請,將位於濮陽市京繡花園東的土地29.73畝,規劃用於村民住宅安置和建設開發。2011年,峯下公司承接上述項目的建設開發,單方投資建成村民安置住宅樓及配套設施,並承擔了拆遷、安置補償、建設等各項費用。在項目進行到2015年12月9日時,城鄉規劃委員會對項目進行了調整,將原本的四棟住宅樓減少到三棟,較原方案減少建築面積約5600平方米”,並同意“因方案調整給建設方造成的損失應以適當方式給予補償,後經過評估損失決定給予34216642元,但建設方認為補償的損失遠遠不夠項目招標時所承諾的利益且補償範圍未涵蓋所有損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者承諾應當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覆無常。本案中,峯下公司基於對政府的信賴而承建涉案項目,其目的就在於獲得預期的履行利益,峯下公司因行政允諾被變更而產生的損失,就是一棟商品樓的合理利潤。因此,其得到的補償應不低於政府最初向其承諾的利益。否則,政府承諾的事項將無法達成,其實質效果是變相減少了政府的違約成本,有悖信賴保護原則和法治政府建設失,最終項目完成建設方無法按原計劃獲得收益。

  後建設方將華龍區政府為被告起訴到法院本案經過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濮陽市政府為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城中村改造而作出的行政允諾。該允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行政允諾一旦作出,行政相對人即有了一種利益期待,承諾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諾,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會產生直接不利影響。本案中,峯下公司在對涉案項目進行投資成本和可獲利益的權衡考量後,對濮陽市政府的承諾作出迴應,如約完成了村民安置住宅樓建設,並對四棟商品住宅樓的利潤產生了合理的利益期待。濮陽市政府亦應按照允諾事項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給予開發企業所期待的利益。後判決重新計算補償數額。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者承諾應當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覆無常。本案中,峯下公司基於對政府的信賴而承建涉案項目,其目的就在於獲得預期的履行利益,峯下公司因行政允諾被變更而產生的損失,就是一棟商品樓的合理利潤。因此,其得到的補償應不低於政府最初向其承諾的利益。否則,政府承諾的事項將無法達成,其實質效果是變相減少了政府的違約成本,有悖信賴保護原則和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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